(此文原載于《河南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摘 要:辯證邏輯研究是我國當代邏輯學科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特殊的曆史背景,“文革”前的辯證邏輯研究基本上限于前蘇聯學界所設定的“問題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辯證邏輯研究在深度與廣度兩方面都獲得了一系列重要進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七大主要研究進路。但當代辯證邏輯研究尚未獲得成熟形态,一些基本問題尚待進一步探索與澄清。加強“問題導向”的跨學科交流與合作,進一步發揮各種研究路徑的解題功能,是當代辯證邏輯研究的生命力之所在。
關鍵詞:當代中國邏輯史 辯證邏輯研究 問題域 研究進路
辯證邏輯研究是我國當代邏輯學科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與辯證哲學研究具有十分密切的關聯,在我國一般哲學研究、科學哲學與科學方法論等研究領域也發揮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取得了許多重要研究進展,同時,在該學科的學科屬性及一系列基本問題上也存在着廣泛的争論,形成了諸多不同學派與研究進路。自上世紀後期以來,随着複雜性演化科學的長足發展和解決邏輯科學一系列前沿難題的現實需求的推動,國際邏輯學界的相關研究也獲得了新的重要進展,這不僅體現于歐陸學界辯證邏輯研究傳統的新的演進,而且體現于英語世界辯證法與辯證邏輯研究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的複興。因而,系統總結我國辯證邏輯研究的曆史發展,在當前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本文拟在簡要考察辯證邏輯研究的曆史背景和“文革”以前我國辯證邏輯研究的狀況的基礎上,對上世紀七十年代末以來我國辯證邏輯研究的主要進路給予系統考察與評述,以期推動相關研究工作的進一步展開。
一、辯證邏輯研究的曆史背景
衆所周知,自新中國成立至“文革”之前,我國的邏輯學研究受到前蘇聯學界的深刻影響,辯證邏輯研究更是如此。因此,評述當代中國辯證邏輯研究,需先做一些曆史背景說明。
當代辯證邏輯研究與馬克思主義辯證哲學密切相關,但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馬克思、恩格斯生前公開發表的著作中,并沒有使用“辯證邏輯”這一術語。關于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經常被征引的是恩格斯在其哲學名著中的如下兩段著名論斷:
“在以往全部哲學中仍然獨立存在的,就隻有關于思維及其規律的學說——形式邏輯與辯證法。其他一切都歸到關于自然和曆史的實證科學中去了。”[1]
“對于已經從自然界和曆史中被驅逐出去的哲學來說,要是還留下什麼的話,那就隻留下一個純粹思想的領域:關于思維過程本身的規律的學說,即邏輯和辯證法。”[2]
比較這兩個論斷不難看出:第一,與黑格爾《邏輯學》不同,恩格斯這裡使用的作為學科名稱的“邏輯”一詞,仍指“形式邏輯”。第二、恩格斯這裡使用的“辯證法”概念不是指關于自然和曆史的辯證法(他和馬克思認為那已經是廣義“實證科學”的研究對象,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和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所實踐的那樣),而是與“形式邏輯”相并列的“關于思維及其規律的學說”、“關于思維過程及其規律的學說”,不過不是作為實驗心理學意義上的關于思維的經驗科學,而是作為“純粹思想領域”的“辯證法”學說,因而後人将這樣的學說稱為“辯證邏輯”,亦屬順理成章之舉。但需要強調指出的一個文本事實是,在馬克思、恩格斯公開發表的文字中,除了引用和指謂黑格爾的《邏輯學》之外,他們所使用的“邏輯(學)”一詞都是明确指謂“形式邏輯”的。這是他們與黑格爾的一種自覺區隔。馬克思與恩格斯從沒有否認形式邏輯在人類理性思維中的作用,在自己研究與論證實踐中也熟練地加以運用。這一點還體現在他們對歸納與演繹在理性思維中的互補作用的辯證把握上。恩格斯曾就此強調:“歸納和演繹,正如分析和綜合一樣,是必然相互聯系着的。不應當犧牲一個而把另一個捧到天上去,應當把每一個都用到該用的地方,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隻有注意它們的相互聯系、它們的相互補充。”[3]正确把握演繹與歸納的關系,也是正确理解它們與辯證邏輯之相互作用的一個關節點。而“把每一個都用到該用的地方”,這個要求不但适用于演繹邏輯與歸納邏輯,當然也适用于辯證邏輯。不過,結合他們自己的成功實踐,馬克思、恩格斯更為強調的是對祛除黑格爾神秘色彩之後的“辯證法”的把握之必要性與重要性。馬克思、恩格斯以及後來的列甯都曾提出了在黑格爾工作的基礎上建構科學形态的辯證邏輯的任務,但他們隻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指導思想,并沒有真正實現這項工作。須知,馬、恩、列視域中的“形式邏輯”隻是傳統形式邏輯,加之受黑格爾在“絕對理念”統攝下貶低形式邏輯思想的影響,他們并未考慮到形式邏輯被賦予新的生命而獲得長足發展的可能,也沒有注意闡明形式邏輯與所謂“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嚴格區分。這一點不應苛求于先賢。但是,作為馬克思主義産生的哲學背景之一,黑格爾哲學的“反形式邏輯外貌”,在後來馬克思主義哲學發展的過程中産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使得辯證法與辯證邏輯研究與現代邏輯發展長期脫節(直到近年才有所改觀),極大地限制了辯證邏輯的發展及其作用的發揮。這不能不說是曆史的巨大遺憾。
在馬克思與恩格斯未公開發表的手稿文本中,迄今隻發現一處使用了“辯證邏輯”這一術語(這也是曆史上“辯證邏輯”這一術語的首次使用),即:
“辯證邏輯和舊的純粹的形式邏輯相反,不像後者滿足于把各種思維運動形式,即各種不同的判斷和推理的形式列舉出來和毫無關聯地排列起來。相反地,辯證邏輯由此及彼地推出這些形式,不把它們互相平列起來,而使它們互相隸屬,從低級形式發展出高級形式。”[4]
這段文字來自《自然辯證法》手稿中一段劄記。從上下文可以看出,恩格斯這裡說形式邏輯把判斷和推理的形式“毫無關聯地排列起來”,并不是指形式邏輯沒有自己的理論系統,而是指形式邏輯并沒有使用“流動範疇”考察判斷與推理的“辯證關聯”。他用“摩擦是熱的一個源泉”、“一切機械運動都能借摩擦轉化為熱”、“在每一情況的特定條件下,任何一種運動形式都能夠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間接地轉變為其他任何運動形式”這三個判斷為例,用“個别”、“特殊”與“普遍”的辯證範疇理論說明三者之間的“辯證”關聯。這種辯證分析,當然與運用形式邏輯工具的演繹與歸納分析居于不同層面,但毋庸置疑的是,演繹與歸納分析提供了這種辯證分析的前提條件。
然而,由于種種曆史原因,前蘇聯學界在上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形成了一股強勁的“反形式邏輯”思潮,形式邏輯與辯證法相互拒斥的思想成為整個30年代的主流思潮,而《自然辯證法》(于1925年被譯為俄文首次面世)中的上述論述被看作是馬克思、恩格斯拒斥形式邏輯的根據,而根本無視他們在公開發表的文字中對相反觀點的明确宣示與說明。直到40年代末期,“形式邏輯”才獲得艱難的“平反”,但作為現代形式邏輯的數理邏輯仍然被批判,這種局面在前蘇聯直到60年代才得到根本改觀。曆史的不幸在于,唯物辯證法與辯證邏輯恰恰是在30年代第一次較大規模地從前蘇聯傳入我國的,其所攜帶的“徹底地反形式邏輯”的外貌,對我國邏輯學和哲學的發展都産生了重大的負面作用,其影響一直延續至今,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曆史背景。
形式邏輯的“平反”,也為辯證邏輯展開真正的學術研究提供了可能。通過“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之關系”的讨論,前蘇聯學界在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與基本性質上逐步形成了三大學派的觀點:1、科學形态的辯證邏輯就是唯物辯證法本身,隻不過要更加凸顯唯物辯證法作為科學思維方式與思維方法的一面;2、辯證邏輯是關于思維辯證法的學說,與自然辯證法與曆史-社會辯證法相并列;3、辯證邏輯是關于辯證思維規律、形式與方法的學說。在辯證邏輯的學科性質上,也形成了是哲學不是邏輯、是邏輯不是哲學、既是哲學又是邏輯三種不同觀點的交鋒,從而與當時關于“數理邏輯”的學科性質的三種觀點(是數學不是邏輯、是邏輯不是數學、既是邏輯又是數學)的争論形成了有趣的對照。同時,各學派也在努力建構辯證邏輯學科體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二、“文革”前辯證邏輯研究概況
新中國成立至“文革”前,我國的辯證邏輯研究與讨論基本上限于前蘇聯學界所設定的“問題域”。其中,前蘇聯的幾部代表性著作,在我國學界産生了廣泛影響,有些著作被相繼翻譯出版。影響較大的有羅森塔爾著《辯證邏輯原理》(馬兵、馬玉珂等譯,1962)、阿裡克塞也夫著《思維形式的辯證法》(馬兵譯,1961),柯普甯著《作為邏輯的辯證法》(鄭杭生等譯,1965)。前蘇聯以及東歐學界的一些相關研究論文也被大量翻譯發表。我國學界的關于辯證邏輯的讨論也在此基礎上相應展開,其中,《哲學研究》編輯部編《辯證法、邏輯與認識論的統一》(1959),且大有編《辯證邏輯參考資料》(兩卷本,1959)等,在讨論中發揮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與前蘇聯學界相應,這一時期我國學界關于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與學科性質的讨論也大緻分為三個學派:一是認為辯證邏輯就是唯物辯證法,或者說是唯物辯證法的一個方面。這構成當時我國哲學界占主導地位的觀點,并寫入了艾思奇、李達、孫叔平等編寫的哲學原理教材,在邏輯學界持這種觀點的代表有李志才、杜岫石等;二是認為辯證邏輯的對象就是思維辯證法或者思維形式的辯證法學說,這是上列三本前蘇聯辯證邏輯著作的觀點,展開來說,就是羅森塔爾所述:“辯證邏輯是運用辯證方法去研究思維和認識,是這一方法的一般原則在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領域中的具體化”,“辯證邏輯的主要任務,是要指出如何才能在概念、範疇、判斷、推理等等的邏輯中表現客觀存在的運動”[5]。這種觀點,也成為當時我國學界大多數辯證邏輯研究者的主流觀點;三是認為辯證邏輯就是關于辯證思維的規律、形式與方法的科學,其代表有江天骥、且大有、章沛等,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又分為兩派:一派主張辯證思維形式是與形式邏輯研究對象迥異的“辯證概念”、“辯證判斷”、“辯證推理”;另一派則與前兩派一樣反對這樣的觀點,而主張辯證思維形式是對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的辯證把握的邏輯刻畫。值得指出的是,盡管存在上述學派分野,但各派都十分重視“辯證思維方法”的研究,就“歸納與演繹相統一”、“分析與綜合相統一”、“邏輯與曆史相統一”,特别是“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展開了富有新意與啟發價值的深入研讨,并遵循柯普甯著作的範例,開啟了辯證邏輯研究的科學方法論維度的系統探索。
關于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辯證法)的關系問題,是五、六十年代我國學界“邏輯大讨論”的首要問題,并貫穿讨論的始終。經過長期論證,基本澄清了“形式邏輯”在科學思維中的基礎地位及其與“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根本差異,但由于讨論的參加者大多尚未掌握作為現代形式邏輯的數理邏輯工具,限制了讨論的水平,這表現在用“初等邏輯”與“高等邏輯”來把握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關系,仍構成當時多數讨論參加者的主導觀念。
周禮全是讨論參加者中少數具有深厚的現代邏輯與分析哲學背景的學者之一。他以一個邏輯工作者的高度責任感與敏銳的洞察力認識到:“蘇聯和我國,從二三十年代起,就流行着對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錯誤看法,其根源都來自黑格爾的《邏輯》。黑格爾在《邏輯》中本來就說了不少糊塗話。後來某些人又變本加厲地宣傳這些糊塗思想。十月革命後,蘇聯絕大多數哲學家竟把形式邏輯看作兩種互不相容的理論。我國也有許多哲學工作者缺乏判斷能力,就跟着人雲亦雲。要糾正和清除這些關于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錯誤思想,就必須深入研究亞裡士多德的矛盾律思想和黑格爾的《邏輯》。因為亞裡士多德的矛盾律思想是形式邏輯的根本原理,黑格爾的《邏輯》則是辯證邏輯的主要經典,而且這兩者又是互相牽扯的。”[6]本此認識,周禮全于1954-1957年花費大量精力獲得了《論概念發展的兩個主要階段——由抽象概念到具體概念》、《亞裡士多德論矛盾律和排中律》和《黑格爾的辯證邏輯》三項重要成果。其中,第一項成果于1956年由《哲學研究》連載,并于1957年出版;第二項、第三項成果當時雖沒有出版,但印行了不少征求意見本,在學界有重要影響。這些系列成果系統澄清與體現了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相輔相成的互補關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分析風格的辯證法與辯證邏輯研究是否可能、何以可能的問題。
我國現代邏輯事業的奠基人金嶽霖在其後期思想中放棄了其前期的狹義邏輯觀(隻承認演繹邏輯是邏輯),而轉變為接受包括辯證邏輯在内的大邏輯觀,但是他始終沒有放棄關于形式邏輯的邏輯真理之“普适性”的思想。在形式邏輯獲得“平反”之後,蘇聯、東歐與我國學界曾就“形式邏輯的客觀基礎”(即邏輯真理的客觀基礎)問題展開了多方研讨與争鳴,先後提出了邏輯真理反映客觀事物的“相對穩定性”、“相對獨立性”、“質的規定性”等多種觀點,其中尤以“相對穩定性”說占主導地位。由此說還派生出了形式邏輯隻适用于把握事物的量變階段,隻有辯證邏輯才适用于把握事物的質變階段的觀點。然而,在金嶽霖看來,這些觀點隻是在表面上承認形式邏輯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實質上還是對形式邏輯的排斥與否定。因為形式邏輯的邏輯真理之所以是邏輯真理,恰恰在于它們以“窮盡可能”為特征,在于它們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在思維中的普适性。倘若認為思維中有邏輯真理并不适用的領域,則邏輯真理之普遍的規範性就無從談起,也就等于否定了邏輯真理。顯然,這個問題不解決,使形式邏輯與辯證法不相互拒斥而且相輔相成的訴求是難以真正達到的。這是在形式邏輯與辯證法的關系上最難解開的一個理論“死結”。經過長期探索和反複鑽研,金嶽霖終于找到了解開這一理論“死結”的通路:邏輯真理雖與其他所有科學真理一樣具有反映性,但它所反映的既不是其早年所說作為“純存在”的“式”,也不是處于永恒變化發展中的客觀事物的任何局部狀态或局部階段的屬性,而是反映“客觀事物的确實性隻有一個”這樣一條“相當根本的客觀規律”。這條規律并不與任何其他規律(包括唯物辯證法的規律)相沖突,同時,又是任何其他規律成立的必要條件。他于1962年在《哲學研究》發表的長篇論文《客觀事物的确實性和形式邏輯的頭三條基本思維規律》,是在唯物辯證法的哲學背景下,運用“反映性與規範性相統一”的認識,對形式邏輯的邏輯真理的普适性思想的系統闡發與辯護。把握确實性也絕不與思想認識的過程性、發展性相沖突,“認識的深入是撇開現象的确實性,深入到本質的确實性,撇開偶然的确實性,深入到必然的确實性,撇開支流的确實性,深入到主流的确實性……。認識總是要由淺入深的,但是,無論淺也好深也好,認識總是要反映對象确實性的” [7]。正因為如此,人們要獲得關于客觀事物的任何方面、任何階段的正确認識,就必須保持思想認識的确定性。由此決定了人類思想認識中一條基本的反映規律:“隻有确定的思維認識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觀事物的确實性。”按照這個規律,為獲得正确的認識,我們就必須研究在思維(包括辯證思維)全過程中(而不是局部過程中)維護思想确定性的條件,尋找保持思想确定性的規範來克服不确定性,這就是邏輯真理及由之決定的邏輯規範之所由來。該文盡管主要是就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立論的,但根據金嶽霖關于“三律”在整個演繹邏輯大廈中的基本性的一貫認識,上述結論自然可以推廣到所有邏輯真理。金嶽霖本人也做了這樣的推廣。[8]這項被晚年金嶽霖稱為平生“最得意的”三篇論文之一的成果,對于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相輔相成關系的把握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是五、六十年代邏輯讨論中所獲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三、新時期辯證邏輯研究的主要進路
正如周禮全在上世紀90年代初所指出:“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辯證邏輯的研究走上了一個新的階段。現在許多辯證邏輯的研究者不滿足于停留在對辯證邏輯的某些原則的空洞讨論上,已開始比較紮實地研究辯證邏輯的具體内容。有些辯證邏輯的研究者根據自己對辯證邏輯的理解,正在試圖構造或已經構造了他們的辯證邏輯體系。這些情況不能不說是一個可喜的進步。”[9]這段話可作為我國70年代末和整個80年代辯證邏輯研究的恰當概括。
學界所探讨的既有辯證邏輯的對象、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關系、辯證邏輯與哲學的關系等老問題,也在思維領域的基本矛盾、辯證邏輯的基本規律、辯證思維的形式與方法等諸多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穎的富有啟發價值的學術新見,同時也探讨了辯證邏輯研究進一步發展的不同路徑。[10]經過争論,學界在辯證邏輯研究對象為“辯證思維的規律、形式和方法”上達成了基本共識,但在“辯證思維形式”的性質上仍存在根本性分歧。不同學派均開始了構造辯證邏輯體系的工作,這一時期出現了多部以辯證邏輯命名的專著與教材(詳後)。至80年代末,中國邏輯學會辯證邏輯研究會的會員達到近500人。90年代以來,盡管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延續80年代的“繁榮”,但辯證邏輯研究在深度與廣度兩方面都獲得了新的重要進展。整個新時期辯證邏輯研究的發展,可概括為如下七個方面的主要研究進路。
(一)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比較研究進路
如前所述,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的關系研究,是貫穿于辯證邏輯研究始終的一個長期争論的問題,其實質是兩種邏輯類型的比較研究。新時期以來,随着我國邏輯教學與研究現代化事業的發展,現代演繹邏輯和現代歸納邏輯的科學體系逐漸為我國邏輯學者掌握與使用,加之辯證邏輯研究本身的發展,使得這種比較研究獲得了新的深度。1992年出版的黎祖交主編《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比較研究》,可視為這種比較研究成果的一種階段性總結。該書吸取學界比較研究的成果,從概念論、判斷論、推理論、論證論、思維方法論、思維規律論等多個角度比較了兩門學科的研究曆史、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學科性質以及發展方向。周禮全對其研究結果做了如下三點肯定性概括:“這兩門學科無論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研究重點和研究目的等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是具有不同性質的工具性學科,沒有低級與高級之分”;“兩門學科都是研究思維形式、規律與方法的科學,即都屬于邏輯科學”;“兩門學科仍将沿着各自的軌道向前發展,繼續作為兩種互補的思維工具發揮作用。這裡沒有誰吃掉誰的問題”。[11]這樣的兩門學科的“互補性”觀念,已逐步成為國内辯證邏輯研究的主流觀念。
由于辯證邏輯以辯證法的矛盾學說為根本基礎,而矛盾律又是形式邏輯的基本法則,也是現代邏輯系統的可靠性研究的基石,因而,“辯證矛盾”與“邏輯矛盾”之差異的辨析,就成為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比較研究中首當其沖的問題,許多邏輯學者(包括不承認存在作為邏輯學分支的辯證邏輯、但承認辯證法的矛盾學說的學者)參與了該問題的讨論與争鳴,發表了大量研究論文。[12]香港學者黃展骥正是通過對中國大陸學界有關區分邏輯矛盾與辯證矛盾之争論的考察,把辯證邏輯學界關于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之關系的把握劃分為“鷹派”與“鴿派”,同時把拒斥“辯證矛盾”及辯證法學說的學者稱為“形式派”。所謂“鷹派”即堅持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不兩立、不相容的立場,以上世紀30、40年代蘇聯和中國學界的辯證學派為代表;“鴿派”則主張拒斥邏輯矛盾與把握辯證矛盾“并行不悖”,即堅持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可并立的立場,50年代後蘇聯與中國學界這種觀點占據主流。但他也敏銳地注意到,那種認為形式邏輯适用于把握“量變”、辯證邏輯适用于把握“質變”的觀點,實際上否認了形式邏輯規律與法則的普适性本質,他将之與同樣否認矛盾律之普适性的“次協調(亞相容)辯證邏輯”學派稱為“新鷹派”。[13]這種學派劃分的意義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肯定。國内“次協調辯證邏輯”的主要代表桂起權欣然接受“新鷹派”的稱謂,并指出:“形式派、辯證鴿派、辯證新鷹派、辯證舊鷹派可以排列成一個家族譜系,相鄰派别的觀點是交叉重疊的。”[14]張建軍則進一步提出,以是否堅持所謂兩種邏輯的“初等”、“高等”說劃界,又可把辯證鴿派的觀點分為兩類:“一類維護初高等說,強調矛盾律的所謂‘狹隘和初級的眼界’;另一類則放棄初高等說,而把矛盾律的普适性貫徹到底,真正把拒斥邏輯矛盾作為辯證思維的一項基本原則,主張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互補關系。”[15]他把前者稱為“舊鴿派”,後者稱為“新鴿派”,并指出金嶽霖、周禮全的觀點即屬于“新鴿派”。趙總寬則對這種學派劃分做出了系統總結:“舊鷹派主張唯一正确的邏輯是唯物辯證法的邏輯,而否認形式邏輯是正确的邏輯,提出用辯證邏輯取代形式邏輯。新鷹派并不完全否認形式邏輯,但主張必須限制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和某些推理規則的普适性,認為邏輯矛盾命題是辯證矛盾命題的特例,悖論命題可以是真命題,主張用次協調邏輯來補充形式邏輯……。舊鴿派認為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都是邏輯學,不能互相取代,而是二者有類似初等與高等數學關系的兩種邏輯學。新鴿派主張形式邏輯主要作用在于排除思維中的邏輯矛盾命題,它普遍适用可能出現邏輯矛盾命題的全部思維領域;辯證邏輯主要作用在于把握辯證矛盾命題。二者是功能互補的兩種邏輯學。”[16]不難見得,這種學派劃分,對于把握辯證邏輯研究的現狀及其發展都具有重要價值,在以下各個研究進路上的成果,都可看到上述不同學派的立場與背景的影響。
(二)範疇理論研究進路
由前面的曆史考察可以看出,辯證範疇理論可視為辯證邏輯研究的“本原”進路。這一進路的發端可追溯到亞裡士多德的《範疇篇》、《形而上學》中的“次範疇”理論及《論辯篇》中的“四謂詞”理論,作為對象明确的“邏輯類型”則成型于康德“先驗邏輯”及黑格爾的“辯證轉換”,後經馬克思主義者“祛魅”而明确其科學方向。周禮全曾對這一曆史進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澄清[17]。沈有鼎也曾通過對“思維形式”的多重語義的澄清,明确認為:“辯證邏輯即辯證的範疇論”[18]。通過文本分析不難見得,前引恩格斯關于作為“純粹思想的領域”的“邏輯與辯證法”,就是指形式邏輯與辯證的範疇理論,恩格斯經常将二者統稱為“理論思維形式”。
新時期我國學界以範疇理論作為主要與核心進路所獲得的成果,以馮契的《邏輯思維的辯證法》(1982年内部印行,1996年出版)為首要代表,該書的特色在于,通過對黑格爾-馬克思的辯證範疇理論和中國古代的辯證思維傳統的互相诠釋,勾畫了一個以“類”(包括一系列在“知其然”的認識階段所運用的範疇)、“故”(包括一系列在“求其所以然”階段所運用的範疇)、“理”(包括一系列在“明其必然與當然”階段所運用的範疇)的次序作安排的辯證思維範疇體系。在馮契有關思想的影響下,彭漪漣的《辯證邏輯述要》(1986,2000年更名為《辯證邏輯基本原理》再版),《概念論——辯證邏輯的概念理論》(1991)、《邏輯範疇論》(2000),都是在這一進路上所獲得的重要成果。李志才也長期緻力于範疇理論進路上的辯證邏輯研究,發表了多篇專題研究論文,其成果凝結于所著《辯證邏輯體系》(載李志才主編《方法論全書(1)》,2000)。章沛、金順福也是範疇理論進路上的兩位重要代表,其共同特點是将“概念理論”研究作為辯證思維的主要與核心形式,其他部分作為其邏輯展開。其成果體現于章沛主編《辯證邏輯基礎》(1982),章沛著《辯證邏輯理論問題》(1985)、金順福主編《辯證邏輯》(2003)、金順福著《概念邏輯》(2010)。張世珊著《辯證思維邏輯學》(1988),也是這一進路上另一代表作。兩位唯物辯證法專家的辯證邏輯著作(劉景泉著《辯證邏輯概論》(1989)、封毓昌著《辯證邏輯——認識史的總結》(1990年),也主要是圍繞辯證的範疇理論而撰著的。
需要在此說明的是,本文關于辯證邏輯研究進路的劃分及其代表作的例舉,都是就其核心研究進路來說的,實際上,許多著作都是多種進路相交叉的,特别是因為範疇理論是曆史上辯證邏輯之由來的“本原”進路,辯證邏輯的任何其他進路都需要與這種範疇理論“挂鈎”并以此為背景而展開。例如,我國第一部辯證邏輯的通論性著作《辯證邏輯》(張巨青等著,1981),就含有“辯證邏輯的範疇體系”的論述,此後出版的某些通論性著作中也含有關于範疇理論的各具特色的論述,如沙青、徐元瑛著《辯證邏輯簡明教程》(1984)、趙總寬、蘇越、王聘興著《辯證邏輯原理》(1985)等。
(三)科學方法論研究進路
馬克思、恩格斯在改造黑格爾的唯心辯證法,創立建立在社會實踐論基礎上的唯物辯證法的過程中,都特别關注辯證法所固有的方法論功能,倡導用辯證思維方式取代“形而上學思維方式”。列甯提出“辯證邏輯四原則”(全面性、發展性、實踐性、具體性),也是從認識與思維方法論着眼的。以此為指導思想,前蘇聯和我國的辯證邏輯研究中都有明确的方法論維度。新時期以來,西方學界在現代形式邏輯獲得長足發展的背景下形成的當代科學方法論(科學邏輯)研究成果陸續引入國内,而其發展中存在的疑難(如邏輯主義與曆史主義的沖突)也彰顯出辯證思維方式的缺乏所造成的問題。我國學者敏銳地認識到,與當代科學方法論研究的結合與互動,應當是辯證邏輯研究的一條重要路徑。在前述第一部通論性著作《辯證邏輯》中,就辟有“辯證邏輯在科學理論形成與發展中的作用”一章。而這一研究路徑上主要成果,凝結于張巨青主編的國家教委委托編寫教材《辯證邏輯導論》(1989)之中。該書是迄今所有通論性著作中與當代科學方法論結合最為密切的著作。此後推出的張巨青、劉文君主編的《認知與方法》叢書(1990、1994、1998分三批出版)中,多部著作可視為在這一進路上深化與拓展性研究成果,如張巨青、吳寅華著《邏輯與曆史——現代科學方法論的嬗變》(1990)、郁慕镛著《科學定律的發現》(1990)、金順福著《科學思維的辯證模式》(1994)、梁慶寅、黃華新著《真理——科學探索的目标》(1994)等。梁慶寅著《辯證邏輯學》(1988),是這一研究進路上的另一重要代表作,其中明确地把辯證邏輯視為“科學最一般的方法論”,并給予了系統論證與說明。
有些學者緻力于範疇理論進路與科學方法論進路的相互結合,突出顯示了辯證範疇理論面向當代科學理論的方法論功能。其中最重要的代表作是沙青著《邏輯科學方法論論綱》(1995),其基本宗旨是使辯證哲學的邏輯方法論與科學方法論相結合,以達到辯證理性與分析性理性的統一,以便逐步形成一種适應現代科學發展的邏輯科學方法論。金順福、汪馥郁主編《辯證思維論》(1996),也是在同樣路徑上所獲得的另一重要成果,其中建構了以辯證範疇理論為軸心的辯證思維“一般模型”和關于非生命世界、生命世界、社會領域、精神世界之科學研究的“特殊模型”。
苗啟明系統考察了在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上的長期争論,提出以往在辯證邏輯之名下實際上有三門不同的學科,即“哲理邏輯”(大體相當于前述辯證範疇理論)、“思維辯證法”(包含于許多辯證邏輯的通論性著作之中)以及“辯證思維方式論”。他稱後者為“狹義辯證邏輯”,以辯證地系統地把握對象的辯證性與系統性的辯證思維方式為其對象。其成果集中體現在《辯證思維方式論——狹義辯證邏輯》(1990)和《辯證邏輯的發展與分化》(1991)等著作之中。其“狹義辯證邏輯”可視為一種特殊的方法論維度上的探索。
(四)非經典邏輯研究進路
緻力于“範疇理論研究進路”和“科學方法論研究進路”的學者,在辯證邏輯的學科性質上,大多數贊同“既是邏輯又是哲學”的主張,這也是“文革”前我國學界的主流觀點。新時期特别是90年代以來,鑒于現代演繹邏輯最終從哲學懷抱中獨立出來獲得長足發展的曆史事實,有些學者認為,作為“邏輯科學形态”的辯證邏輯,也應是不屬于哲學的邏輯理論,而其真正的成熟形态,則是辯證邏輯的形式化理論。以現代演繹邏輯的觀點看,這屬于緻力于建構與經典形式邏輯不同的一種特殊的非經典邏輯研究進路。
趙總寬是這一研究進路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将辯證邏輯的發展分為兩大階段:一是從哲學到邏輯科學;二是從非形式化的邏輯科學到形式化的邏輯科學。前一個方面的劃分标準是以思維辯證法研究為主體,還是真正以辯證思維的形式結構及其規律為主體;後一個方面的劃分标準為是否達到現代邏輯的形式化要求。以這樣的标準,上面列舉的張巨青、彭漪漣、梁慶寅等人的著作被列入“哲學形态”;而上列章沛、沙青、趙總寬、張世珊、苗啟明等人的著作與下列著作一起,被列入“非形式化的邏輯科學形态”,它們是:李世繁著《辯證邏輯概論》(1982);馬佩等著《辯證邏輯綱要》(1982);李廉著《辯證邏輯》(1982);張智光著《辯證邏輯》(1985);于惠棠著《辯證思維邏輯學》(1989);章沛、李志才、馬佩、李廉主編《辯證邏輯教程》(1989)等。[19]考察這些“邏輯科學形态”的著作不難發現,它們在“辯證思維形式”的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差異,而且其中大多數著作也包含了“思維辯證法”的内容,有些作者本來就是前兩種研究進路的代表人物,而且許多著作仍明确把辯證邏輯稱為邏輯與哲學的交叉學科,并沒有完全獨立于哲學的明确訴求。但這樣的分類在研究進路的比較研究上是具有啟發價值的。
馬佩也長期緻力于辯證邏輯的“邏輯化”工作。他依照與趙總寬類似的标準把辯證邏輯研究流派劃分為“哲學派”與“邏輯派”,而其本人長期緻力于獨立于哲學的辯證邏輯探索,其系統成果體現在《辯證思維研究》(1999)和《辯證邏輯》(2006)之中。他的研究是非形式化的,但他表示支持辯證邏輯的形式化工作。他認為多值邏輯、模糊邏輯等異常邏輯均屬于辯證邏輯的形式化,但這個觀點未能得到多數學者(包括同一進路上的學者)認同。
桂起權明确主張辯證邏輯是一種“特殊的非經典邏輯”,因而也緻力于辯證邏輯的形式化工作。但他也同時重視并積極參與了前兩種進路上的工作,并認為這樣的工作與形式化工作可以相得益彰。他認為當代“次協調邏輯”(又譯為“弗協調邏輯”、“亞相容邏輯”等)是辯證邏輯形式化的主要階梯與基本途徑。他的有關辯證邏輯形式化及其相關哲學背景的讨論體現于《次協調邏輯與人工智能》(2002)。近年來,楊武金亦得出了“弗協調邏輯是哲學辯證法等一切不協調理論共同的邏輯基礎”的研究結論,并在其專著《辯證法的邏輯基礎》(2008)中給出了系統論證。
鄭毓信、林曾主張“辯證邏輯是一種非形式化的哲學邏輯”,認為辯證邏輯的産生本來就是以與形式邏輯不同的方式發展起來的,辯證邏輯需要将自己的基本概念、基本範疇、基本規律精确化,但追求形式化并不是必須的。他們在《數學、邏輯與哲學》(1987)之中對此做了論證。金順福則認為,辯證邏輯的形式化應當探索,但不是研究辯證邏輯的重點,從總體上說,迄今搞辯證邏輯的形式系統的條件尚不成熟,當前的研究重點首先是搞清楚辯證思維的内在結構和機制。其觀點的系統論證及對某些形式化成果的評論集中在《辯證邏輯》(2003)之中。針對這些觀點,緻力于形式化方向的學者則對辯證邏輯形式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既有成果與發展路徑做了多方面的辯護與新探。
桂起權等所代表的是辯證邏輯形式化的“弱綱領”,即一種特殊“變異型”非經典系統,這也是當代英美學界探索辯證邏輯形式化的主要進路。而趙總寬的《數理辯證邏輯導論》(1995)所代表的是辯證邏輯形式化“強綱領”,即一種特殊的“擴充型”非經典系統。我國學者(如柳昌清、羅翊重、張金成等)構造的其他辯證邏輯形式化系統大多屬于後者。[20]
(五)現代邏輯與邏輯哲學新成果的辯證審視進路
新時期以來,我國邏輯學界開啟了邏輯教學與研究現代化、與國際邏輯研究接軌的曆史進程,同時,我國邏輯學與相關學界也有不少學者運用辯證法與辯證邏輯理論考察現代邏輯與邏輯哲學理論所獲得的新成果,從而構成了辯證哲學與現代邏輯互動發展的一個重要平台。
美籍華裔著名邏輯學家王浩,曾力圖運用辯證法對現代形式邏輯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形式系統方法的哲學性質進行思考研究,他借鑒列甯關于思維的“隔離性”的論述,提出了如下重要見解:“當我們把形式思維與辯證思維加以對照的時候,我們想的是比獲得結果(這些結果能在給定的形式系統中寫出)廣泛得多的某種東西。說得更恰當一點,它或多或少相應于抽象思維,或者更廣泛地說,它被看成是下述一種思維:這種思維并不充分具體地抓住實在的情況。如果我們這樣廣義地理解形式思維,那麼我們甚至會佯謬地說:在每一時刻我們隻能形式地思維,而辯證法的本質在于認識到這一點,而且自始至終地力求更好地逼近全部實在情況。”[21]1977年王浩在回國演講中對此加以宣講,并得到沈有鼎等學者的支持,在學界産生了重要影響。我國學界也産生了對現代邏輯及邏輯哲學的諸多重要成果與問題展開辯證分析的成果。張家龍在《公理學、元數學與哲學》(1983)一書中,考察與論證了“公理學的辯證本性”的問題;他在現代邏輯發展史的考察中也多次強調了現代邏輯成果的辯證性質,如他曾就塔爾斯基的形式語言真理理論指出:“在語言層次的鍊條上,對象語言與元語言的對立統一關系構成了鍊條的本質,它們的階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由此決定了可否在元語言中定義真值等語義概念,所以,語言層次論具有辯證法的精神。”[22]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是現代邏輯辯證本性的典型體現,其對于深化與發展辯證哲學與辯證邏輯的價值得到了學界高度關注,就此發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朱水林考察了哥德爾在證明該定理的過程中所體現的辯證思維方式,表明哥德爾“既重視形式的邏輯思維,也重視直覺的超限思維,并且能以實事求是的态度對待雙方,既看到它們之間的區别和對立,更強調它們的聯系和轉化,正是這種樸素的辯證思想,促使他攀上了科學的高峰。”[23]鄭毓信則對哥德爾後期關于“集合的疊代概念”的研究進行了辯證分析,揭示出:“在關于集合的直覺與抽象的公理化集合論之間所存在的并非是一種單方面的‘保證’關系,而是一種既對立、又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辯證關系”[24]。徐利治、朱梧槚等運用辯證法關于有限與無限的對立統一理論長期探索數學無窮觀的邏輯基礎,徐利治提出了兼容與統一潛無窮與實無窮的“雙向無限”概念,并用于連續統結構等問題的研究,其有關辯證分析體現在《數學方法論選講》(1983)和《論無限——無限的數學與哲學》(2008)之中;朱梧槚則在緻力于“無限與有限的對立統一”的邏輯刻畫中,始終專注于相容性問題的探索,先後提出了“中介邏輯”和“潛無限數學系統與重建實無限數學系統的構想”,論證了其強大的解題功能,其成果凝結于《數學基礎概論》(1996)和《數學與無窮觀的邏輯基礎》(2008)之中。
當代邏輯悖論研究的辯證分析,在推動我國辯證邏輯事業的發展中起了特殊的作用。楊熙齡首先引入了國際學界具有自覺的辯證邏輯視角的次協調邏輯學派關于悖論的研究,并闡述了其本人關于悖論的辯證性質的認識,對國内有關研究有開啟之功,其思考體現于《奇異的循環——邏輯悖論探析》(1986)一書。一些著名的辯證邏輯專家如馬佩、沙青、趙總寬、桂起權等都發表了有關悖論的辯證分析的研究成果。盡管在悖論的基本性質上存在争議,有些學者的觀點也發生了改變(如桂起權正是通過悖論研究由明顯的“新鴿派”觀點轉變為“新鷹派”),但大家都認為邏輯悖論是連接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研究的一個“關節點”。鄭毓信在其系列論文與著作中提出了邏輯悖論“實質上都建立在對于對象辯證性(過程性與完成性的對立統一)的片面化與形而上學化之上”的觀點,其系統論證體現于他與夏基松合著的《西方數學哲學》(1986)。張建軍在關于邏輯悖論研究的系列成果中,也始終貫穿了辯證分析的視角,提出了合理的解悖方案均可“辯證重建”的觀點,并論證了其方法論功能[25];他建構了集合論-語形悖論、語義悖論、認知悖論、合理行動悖論與辯證的存在論、真理論、認識論、行動論的對應關聯,為公理化集合論及情境語義學解悖方案的“非特設性”進行了辯證哲學辯護,論證了當代悖論研究之發展體現出“固定範疇”向“流動範疇”的轉變,及其對當代分析風格的辯證哲學與辯證邏輯研究的啟發機理。其研究成果凝結于《矛盾與悖論新論》(1998)和《邏輯悖論研究引論》(2002)之中。
(六)應用研究進路
如錢學森等著名科學家所強調,當代以系統科學為代表的一系列“橫斷科學”和以認知科學為代表的“大科學”的産生,進一步确證了馬克思、恩格斯所倡導的“辯證思維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顯示了辯證邏輯所可能具有的重要應用價值。在上面所列舉的各種進路的研究成果中,都有在這方面的應用價值的探讨。此外,在非形式化研究和形式化研究兩方面,都出現了多維度、多領域的應用研究成果。其中,與現代管理理論相結合的探究,形成了系列成果,其代表作有:汪馥郁著《辯證邏輯和管理工作》(1986)和《管理者的思維工具——辯證邏輯》(1987);蘇越著《立體思維與管理工作》(1989);張智光主編《管理決策邏輯》(1990);王甯湘著《辯證邏輯與管理思維》(2007)等。非形式化的辯證邏輯應用研究的著作還有:侯樹棟、丁士峰著《辯證邏輯與軍事工作》(1989)、苗啟明主編《辯證思維方法及其應用》(1993)、賀善侃著《辯證邏輯與現代思維》(1996)等。形式化方向應用成果的代表性著作有:桂起權等著《次協調邏輯與人工智能》(2002)、柳昌清主編《滲透邏輯及其應用》(1998)等。思維創新方面的邏輯應用機理研究,引起了我國學者的高度關注,其中具有自覺的辯證邏輯視角的著作有黃順基、蘇越、黃展骥主編《邏輯與知識創新》(2002);郁慕镛、張義生主編《邏輯、科學、創新——思維科學新論》(2002);張義生著《求解思維的邏輯》(2009);汪馥郁主編《企業發展與創新思維》(1997);楚明锟著《現代管理與創新思維》(1999)等。張巨青等著《鄧小平理論的思想方法研究》(1998)、張桂嶽主編《鄧小平理論的邏輯研究》(1999)、陶文樓主編《鄧小平理論與創新思維研究》(2001),亦均具有明确的辯證邏輯應用視角,發揮了獨特的作用。新近出版的王習勝、張建軍著《邏輯的社會功能》(2010),則以“辯證求‘和’——條件鍊上的動态平衡”為題,專章論述了辯證邏輯的多領域應用價值。在研究論文方面,辯證邏輯的應用研究則涉及更為廣闊的領域[26]。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來,辯證邏輯研究受到我國人工智能學界許多學者的關注,他們不但嘗試運用辯證邏輯思想解決當前人工智能研究中的一系列瓶頸問題,而且試圖借此推動辯證邏輯研究本身的發展。其中,何華燦領銜的“泛邏輯”研究團隊所取得的相關進展最為突出。
(七)思想史研究進路
思想史研究進路在辯證邏輯學科建設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但與其他研究進路相比,邏輯學界在這一進路的成果較少,尚未形成合力攻關性質的系列性、持續性研究成果。除各種通論性著作對辯證邏輯思想史的簡要論述外,主要的代表性成果除周禮全于50年代完成的《黑格爾的辯證邏輯》于1989年正式出版外,尚有:黃順基、劉炯忠著《論辯證思維的形成和它的範疇體系:亞裡士多德《形而上學》一書初探》(1983),陶文樓著《辯證邏輯思想簡史》(1984);蔡燦津著《辯證邏輯史論綱》(1986);李廉著《周易的思維與邏輯》(1994);且大有著《馬克思的辯證邏輯思想研究》(1998),彭漪漣著《馮契辯證邏輯思想研究》(1999)等。羅翊重著《東西方矛盾觀的形式演算》(三卷本,1998)包含了比較豐富的思想史研究内容。沙青、張小燕、張燕京著《分析性理性與辯證理性的裂變——二十世紀中國邏輯思想論争的曆史反思》(2002),對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與五、六十年代中國學界圍繞形式邏輯與辯證法之關系的兩場論戰,進行了系統簡明的梳理與深刻獨到的剖析,得出了如下基本結論:一種現代化的辯證邏輯“無論是作為邏輯還是整體論方法最終都不能離開現代邏輯和數學的手段,更不用說把二者對立起來”;“辯證理性與分析性理性在分析性之精确前提下的有機統一”,既是科學現代化發展的曆史要求,也是當代辯證哲學與辯證邏輯研究所應擔負的曆史使命。晉榮東在《邏輯何為:當代中國邏輯的現代性反思》(2005)一書中,辟“辯證邏輯的論辯術”專章,系統考察了辯證邏輯與論辯術的曆史關聯及其在論辯術的當代複興中所可能發揮的作用。最近,我國學者注意到當代西方“分析馬克思主義學派”運用現代模态邏輯工具對辯證法與辯證邏輯進行“分析性重建”的努力[27],為思想史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重要維度。
不難見得,與演繹邏輯及歸納邏輯相比,當代辯證邏輯研究尚未獲得成熟形态,一些基本問題尚待進一步探索與澄清。比如,金嶽霖曾着力澄清的“邏輯規律”與“思維規範”的區别與關聯,在學界關于“思維(形式)辯證法”與“辯證思維形式”的長期争論中,并未給予足夠重視。與此相關,科學方法論進路、非經典邏輯進路與範疇理論進路之間的互動關聯,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之間互動關聯,辯證邏輯與現代邏輯及邏輯哲學間的互動關聯,都缺乏持續性、系統性深度研究。因此,辯證邏輯的發展既要鼓勵各種研究路徑的“百花齊放”,更應提倡路徑之間的深度互動與争鳴;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國際交流的廣度與深度。在“問題導向”的多學科、多視角合力攻關研究已成為學術研究的主旋律的時代,加強跨學科交流與合作,進一步發揮各種研究路徑的解題功能,是當代辯證邏輯研究的生命力之所在。
注釋:
[1] 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
[2] 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頁。
[3] 恩格斯:《自然辯證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6頁。
[4] 恩格斯:《自然辯證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1頁。
[5] 羅森塔爾:《辯證邏輯原理》,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75、71頁。
[6] 《<周禮全集>自序》,載《周禮全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頁。
[7] 金嶽霖:《客觀事物的确實性和形式邏輯的頭三條基本思維規律》,《哲學研究》1962年第3期。
[8] 參見張建軍:《論後期金嶽霖的邏輯真理觀》,《學術月刊》2005年第9期。
[9] 周禮全:《<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比較研究>序言》,載黎祖交主編《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比較研究》,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10] 參見金江文:《關于辯證邏輯讨論中的幾個問題》,載中國邏輯學會辯證邏輯研究會編《辯證邏輯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 周禮全:《<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比較研究>序言》,載黎祖交主編《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比較研究》,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頁。
[12] 參見張建軍:《如何區分邏輯矛盾與辯證矛盾——讨論評述與刍議》,載《矛盾與悖論新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曹祖明:《辯證矛盾與邏輯矛盾》,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3] 參見黃展骥:《“邏輯矛盾”與“辯證矛盾”并行不悖嗎?——辯證法的“鷹”、“鴿”兩派》、《辯證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載《矛盾與悖論新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4] 桂起權:《再論矛盾、辯證法與邏輯》,《人文雜志》1996年增刊。
[15] 張建軍:《邏輯矛盾與辯證矛盾之辨——兼評黃、馬、鄧、桂之争》,《人文雜志》1998年第3期。
[16] 趙總寬主編:《邏輯學百年》,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12頁。
[17] 參見周禮全:《黑格爾的辯證邏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5-57頁。
[18] 沈有鼎:《論“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載《沈有鼎文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9] 參見趙總寬主編:《邏輯學百年》,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299頁。
[20] 辯證邏輯形式化成果的最新評述可參見桂起權:《對我國辯證邏輯的曆史發展之淺見》,《武漢大學學報》2011年第3期。
[21] 王浩:《數理邏輯通俗講話》,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頁。
[22] 張家龍:《數理邏輯發展史——從萊布尼茨與哥德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395頁。
[23] 朱水林:《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遼甯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94頁。
[24] 鄭毓信:《數學哲學新論》,江蘇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頁。
[25] 參見張建軍:《悖論的邏輯與方法論問題》,載《矛盾與悖論研究》,黃河文化出版社1992年版。
[26] 參見桂起權:《2005:辯證邏輯正在向深度和廣度拓進》,《河南社會科學》2006年第2期。
[27] 參見張建軍、曾慶福:《關于“分析馬克思主義”思潮的幾個問題》,《學術月刊》2010年第12期;曾慶福、張建軍:《埃爾斯特“現實矛盾”思想解析》,《河南社會科學》2009年第5期。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Dialectic Logic Study in China
Zhang Jianjun
Abstract: Dialectic Logic Stud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ogic study in Contemporary China. Due to the special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dialectic logic study before the “Culture Revolution” was limited to the “problem domain” defined by the Soviet academics. Since the implement of the opening and reform policy in China in the late 1970’s, there have been a series of remarkable developments in depth and in width of the study in this area, and seven major approaches with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have been developed. However, contemporary dialectic logic study has not yet achieved to a mature state. There are still basic questions to be further explored and clarified. The vitality of contemporary dialectic logic study lies in the interdisciplinary question-oriented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making further use of the problem-solving functions provided by different approaches.
Key words: dialectic logic, problem domain, study appro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