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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系引進、選留人才工作條例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系引進、選留人才的質量,進一步推動各學科建設“有活力的且和諧的學術共同體”的水平,經系黨政辦公會議通過,現頒布如下工作條例:

 
1. 各二級學科帶頭人及骨幹教師應從學科的可持續及和諧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引進、選留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并嚴格以學術标準來确定待選對象。
2. 确定待選對象後,各學科在上一年度年底之前,向系人事工作辦公室提出引進或選留申請,并提交詳細的申請材料。
3. 系領導在系師資隊伍發展整體格局的層面上,可向各學科提出建議人選,并綜合考慮各學科所提申請的合理性及可能性,把考慮結果反饋給相關學科。在此基礎上,向學校人事部門提出次年教師崗位設置計劃。
4. 在得到學校關于我系本年度教師崗位設置數的明确答複後,通知相關學科對候選人進行學科内試講及學術等綜合評價。相關學科帶頭人應通知學科所有教師參加。學科内教師超過2/3以上同意者,視為學科通過了對候選人的教學及科研水平的評價。
5. 通過學科評價的候選人将被提交到系教師崗位評聘委員會進行讨論和評價。通過者按程序提交給學校的相關部門。
6. 系人事工作辦公室将及時把學校教師崗位評聘委員會的最終結論通知相關學科及申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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